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中国产业创新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国产工委),英文译称:Committee for Industry Innovation work of China (缩写:CFIIWOC )简称:CIIC ,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性质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科研事业单位;从事产业创新工作领域理论、政策研究和信息咨询活动的学术团体;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企事业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团体和个人积极开展产业创新领域的理论、政策研究,进行学术、经验交流和信息咨询等活动,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服务,为更好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现代产业发展新模式,提高我国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进程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力量。
第四条 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思想、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尊重科学规律。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和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主办单位是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四川分中心;委员会接受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委员会的住所是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委员会必须围绕我国产业创新工作形势与任务进行各项活动,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调查研究规划,研究产业发展理论、实践及其发展趋势;研究我国产业创新的体制、战略、政策、措施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举办综合性产业创新学术会议(年会)、论坛和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总结、交流调查研究成果和创新经验。
(二)提供产业创新政策支持,积极了解国内企业创新发展的最新动态,了解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着力帮助企业解决产业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为之提供有效地政策、资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三)编辑发行内部讯息刊物,宣传我国产业创新政策,发表优秀调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关注国内创新发展动态,反映委员会和会员单位的工作动态;切实加强委员会与业务主管、主办单位及会员单位之间的紧密联系。
(四)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和其他学术团体组织建立业务联系,开展考察、洽谈、访问活动,促进我国产业创新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著书立说,组织编撰、翻译、出版有关书刊和教材,举办业务培训班,与有关高等院校、单位合作,着力培养综合性、复合型产业创新研究人才。
(六)依法举办经济实体,面向社会开展产业创新研究合作及其他涉及事项的信息咨询业务。
(七)发展会员,筹措活动经费,加强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把委员会真正打造成学习型、知识型、研究型、服务型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委员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委员会的章程;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建立的从事正当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的;
(三)从事产业创新工作研究、教学、实务和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影响、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志愿加入委员会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秘书处或秘书处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优惠订阅或无偿取得委员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委员会的章程;
(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协助委员会举办有关活动;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
(六)当入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及时向委员会申报并变更;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接受国家法律制裁,情节较重的,委员会有权单方面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委员会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主办单位依法设定,主办单位有权对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置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经主管、主办单位核准,中国产业创新工作委员会实行中心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由主办单位直接任命,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党务工作;设执行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协助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工作;设常务副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协助主任、执行主任主持委员会常务工作;设专职副主任两名,由主任任命,分管委员会部分行政机构;设兼职副主任若干名,协助工作,不设具体分管部门;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任命,主管委员会办事机构并全面负责业务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执行主任核准,主任任命,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会重大事项由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委员会主任享有对相关事项的最高决策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为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支持,直接对主任负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下设监察审计室,独立于各部门开展监察、审计工作,设主任一名,干事若干名,由委员会主任直接任命并对委员会主任负责。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行政机构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室、人事部、财务部、统计部、后勤部、机要室、资产管理部、对外联络部、信息中心、国际合作部、培训中心,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统归常务副主任和两位专职副主任分管。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副主任提名,常务副主任核准,执行主任或主任批准任命;财务部、人事部、机要室等敏感部门的人事变动必须获得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下设事业发展部、项目管理部、金融事业部、策划规划部、招商引资部、市场调研部、孵化服务部、技术创新部、会员服务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归口秘书长、副秘书长分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副秘书长提名,报秘书长批准任命。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办实体机构,具体事宜由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交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执行主任任命。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分管;实体机构接受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直属管理。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自执行主任以下各部门负责人因违反相关规定需接受一般性处理的,由监察审计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处理;委员会自执行主任以下各部门负责人因违反相关规定需罢免职务的,由监察审计室查实并提出罢免动议,报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予以罢免,委员会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涉事的,会议召开时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的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原则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产业创新事业。
第三十条 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会议,制定委员会宏观发展战略;
(二)直接任免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其他主要负责人;
- 签发委员会重要决议、文件;
- 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合同、协议;
- 决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常务会议决定;
(四)直接或参与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秘书处是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专门小组,从事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会员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执行主任直接负责并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核算,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办单位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离职之前,必须接受主办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报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15日内,经委员会主任核准,报业务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完成宗旨或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常务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主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终止期间应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发布终止公告,通知各会员单位,委员会终止后,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以委员会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立即停止,由此带来的损失委员会可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委员会经业务主管、主办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主办单位收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公开发布后视为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产业创新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