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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作出“中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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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29 浏览数:1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此前备受关注的新三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调整事宜昨日揭晓。作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之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下称《细则》)昨日发布,并将自7月起实施。

  《细则》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进行了调整。尽管500万元的资产门槛并未改变,但其统计口径和计算要求却双双做出调整: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资产规模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根据现行规定,新三板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按照新发布的《细则》,该条款修改为“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与此同时,《细则》还要求主办券商通过提醒、跟踪、检查等方式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要求。自开通自然人投资者权限之日起,主办券商须在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若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主办券商须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由于市场发展具有连续性和风险复杂性,为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相匹配,避免投资者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本次修订增补了主办券商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持续评估的要求。

  另外,对新三板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及工作经历的要求,也相应修改为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市场人士分析,新三板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要求放宽为以“金融资产”为标准进行统计,一定程度上实现了500万元硬门槛名义不降、实质下降的效果。但与此同时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也由时点指标改为区间指标,并提出了合格投资者的维持性要求,这将对垫资开户、借资开户等现象起到更为有力的遏制作用。因此,此次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调整,是在保持原有门槛不变的基础上,进行标准的完善和优化,是一次“中性”调整。

  此外,本次新发布的《细则》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就此,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以确保规则的公平性。

  《细则》在实施上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做法。2017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仍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