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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就业创业工作相关实施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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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2 浏览数:1123 来源:兰州晚报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双创示范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鼓励利用各类园区、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建设创业孵化基地。2020年前,建成100个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符合条件的省上给予每个60万元奖励补助。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区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此外,我省将研究制定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要求,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我省还将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按照《实施意见》,我省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机特岗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市县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服务期满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现实名制动态管理,分类帮扶。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